近年来,长三角地区在金融领域一体化发展逐渐加强,但仍然存在金融机构跨区域开展金融业务困难、金融监管体系条块分割、金融改革开放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缺乏互动等三个方面的关键问题。
上海需要承担起长三角“龙头”和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使命,积极主动牵头,抓住机会,顺势而为,带动长三角金融的一体化发展,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形成新突破,从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服务科创板和注册制改革、长三角自贸区创新与合作、金融机构创新发展和风险防范常态化体系建设等五个方面入手,牵头推动金融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和发展。
目前,央行与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和上海市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针对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出了三个方面共10条具体举措,这些举措对于加快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我们也注意到,这些举措相对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对金融服务的实际需求而言,还存在较大差距,需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予以突破。
一、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需解决三个关键问题
近年来,长三角地区在金融领域多层面合作机制建设、金融要素资源对接、信用领域合作等一体化发展方面逐渐加强,但仍然存在三个关键问题:
1、金融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仍然存在困难
长三角在金融资源分布上明显不均衡,金融机构和金融资源主要集中在上海和少数省会与重点城市(如苏锡常、宁波等地),且机构跨区域经营受限较多,资源难以向稀缺地区流动。这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这些地区政府是当地金融机构的主要参与者,担心其他金融机构进入会削弱其控制力。同时,由于各地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差异较大,进入不同地区经营范围、服务收费、资金价格(利率、汇率等)管制程度不同,金融机构需适应不同监管要求,增加跨区域经营成本。且一些金融机构自身体制也难以适应跨区域经营,一些金融机构的总分模式导致其业务范围被限制在特定行政区域内,跨地区经营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不够。此外,长三角地区金融缺乏分工,低水平同质化无序竞争现象突出,特色专业化金融服务不强也是导致跨区域经营不足的重要原因。
2、金融监管体系条块分割问题
目前各地金融体系是业务上由“一行两会”垂直监管,金融协调与稳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这种条块分割的模式能够适应不同地区特点,平衡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但也加大了政策协调难度和信息传播成本,地区间的金融合作难度加大:一是造成跨区域监管套利。一些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各地金融业市场准入门槛不同,管理体制和监管标准不一,选择监管环境宽松市场经营,达到降低监管成本、规避管制获取超额收益的目的,甚至危害金融稳定。二是难以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和机制,各地在信息采集和共享过程中,业务标准差异大,统计口径、信息发布渠道也不尽相同,导致信息互通障碍较大。三是难以建立常态化金融合作与沟通机制,“多头监管”模式下,业务主管部门对区域合作需求不强,各省市金融监管部门虽然有跨区域金融合作需求,但没有牵头能力,导致长三角金融领域的合作群龙无首,难以形成常态化机制。
3、金融改革开放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缺乏互动
目前,中央和各地都推出了一系列促进金融开放的举措,但这些政策尚未能与长三角金融合作发展结合起来:一是自贸区之间的金融合作尚未对接,上海自贸区特别是临港新片区内的金融改革如何与浙江、江苏自贸区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并形成与周边区域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二是上海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如何带动长三角地区的金融合作与发展需要进一步探索,需要协调和考虑在上海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机构向长三角区域拓展相关业务的现实需求。
二、下一步关于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目前,《意见》的出台为上海解决上述问题带来了新的契机,长三角作为上海经济发展的直接腹地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重要辐射地区,对上海未来“五个中心”的成败至关重要,为此上海需要承担起长三角“龙头”和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使命,积极主动牵头,抓住机会,顺势而为,带动长三角金融的一体化发展,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形成新突破。
1、建立和完善长三角区域金融协调发展长效机制
建议完善两套机制:一是中央层面的统筹协调机制,建议上海基于现有的“部市合作”机制,联合江浙皖,积极推动类似本次《意见》方式的,央行牵头,协调“两会一局”和长三角各省市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建立长三角金融协同发展长效机制,具体工作可以由央行上海总部负责。二是地方之间的协同落实推进机制,建议上海总牵头,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负责协调,三省一市金融监管部门全面配合。
2、围绕科创板和注册制改革,从金融市场突破区域限制
一是立足长三角完善金融市场转板和融资通道,进行相关制度改革试点。率先对接长三角地区基础性股权交易市场,通过“科创板+注册制”试点探索建立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与主板市场之间的转板“快速通道”,提高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效率。针对长三角区域在内的科技创新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股权债券等多种方式快速融资“绿色通道”的探索,打造集聚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类创新资源的综合性复合型资本市场平台。
二是支持上海产(股)权交易市场和技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走出上海谋求合作与发展。目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都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走出去的基础和实力,建议上海支持这些市场推动长三角区域内的共同挂牌、信息发布、交易设计、规则制定、投资人信息共享等全方位合作,并通过增资扩股、并购、参股或合作等方式走出上海,跨长三角区域联合发展,在“服务长三角”的国家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
3、推动长三角自贸区之间的金融创新与合作
自贸区金融服务已成为连接上海与广大长三角地区的重要纽带,因此,建议上海牵头,加强长三角三大自贸区在金融创新领域的分工与合作:临港新片区要完成《意见》赋予的金融创新使命,依托其他两大自贸区的广大腹地支撑,拓展全球离岸贸易的金融服务、航运金融、供应链金融、大宗商品期货离岸金融服务等;浙江自贸区已在大宗商品现期货服务方面与上海形成了互动,与上海航运融资、保险、结算、航材租赁、飞机船舶租赁等方面开展金融合作;江苏自贸区围绕制造业产业发展与上海在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业务上开展创新。在此基础上,三大自贸区还可以合作联合向中央争取支持金融创新的相关政策。
4、抓住金融业开放和金融科技发展的契机,推动长三角金融机构创新发展
一是联合成立支持长三角科技创新的专业金融机构。建议在总结长三角产业投资基金前期经验基础上,继续围绕科技创新型企业成长过程中的投融资需求,合作成立长三角专业金融机构如科技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融资租赁公司、财务代理和投资咨询机构等,强化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合作。同时,建立联合面向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需求的统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
二是鼓励长三角区域内的金融企业跨区域重组。鼓励和引导区域内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跨区并购、相互换股或持股等方式形成更紧密的业务合作模式,拓展业务空间和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业务需要扩大网点布局、互设分支机构,并在资本、业务、产品、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投贷联动加强跨区域的项目对接和相关业务合作。
三是加强长三角地区在金融科技方面的合作,共同打造国际金融科技中心。充分利用好上海在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集聚,杭州在金融科技研发与创新,江苏在金融科技的产业化场景应用等方面的互补优势,推进长三角区域内金融科技发展,共同打造立足长三角、领先国内、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金融科技中心。
5、围绕跨区域风险防范建立跨区域常态化体系
建议充分利用金融科技,由上海牵头,联合其他三省建立和完善针对跨区域金融风险的三大常态化体系:
一是建立长三角金融风险联合监测体系和信用共享平台。联合推动建立“信用长三角”合作机制,在征信体系上互联互通,共同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跨地区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同时,建立金融机构风险信息数据库,为共同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奠定基础。
二是推进金融监管标准和规则体系一体化建设。在考虑长三角地区间差异前提下,加强长三角地区之间监管标准和规则的衔接,避免监管“真空地带”,杜绝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监管的地区差异进行监管套利。
三是建立长三角金融非法事件常态化应急响应及紧急处置机制。其目的是为防范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区的风险传递,特别是要明确对跨区域非法金融活动案件联合惩戒的处置原则、方法、标准和具体的可操作流程,从而合力打击跨区域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恶意逃废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号消费者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好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
(刘亮 上海社科院应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科研处副处长;杨亚琴 上海社科院智库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新型智库研究创新平台首席专家、研究员;陈则明 上海社科院应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本报告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工业化后期阶段产业结构变动趋势研究”(项目编号:19BJY10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