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金融中心协同建设的战略问题与路径

发布者:csjjjd发布时间:2020-11-20浏览次数:14

一、长三角金融中心协同建设的战略问题

金融中心的协同可以实现两类协同收益: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规模经济,即企业集团产品的单位成本将会随着生产、销售以及购买原材料等规模的增大而降低;范围经济,即母子公司或各子公司能力的相互延伸,也能够有效节省机构经营费用。金融中心的协同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这里的交易成本是阻碍协同的制度因素所造成的,部分政策、制度、法律不完善导致存在交易成本过高,导致协同所获取的收益低于交易成本,从而无法实现协同。

(一)金融中心的资源协同

1、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

打破金融市场地域割裂,整个区域的统一、开放、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以及金融人才市场体系,实现资本、人才等金融资源畅通地、自由地从外围向中心城市的集聚以及从中心向外围的溢出与扩散。大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更好的工作匹配保护。大的中心有一个更高流动性的专业劳动力市场,从而提供了在特殊就业冲击时对于错配的保护。

2、后台业务和基础设施集中化

金融系统的清算体系、支付体系、数据备份中心等后台业务和设施的集中,形成一体化的清算与支付体系,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总部后台服务基地和灾难备份中心,打造金融产业后台服务基地。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实现金融中心的非核心功能的分散化布局。比如对于金融中心的结算体系,对于n个数量金融中心来说,最有效率的结算体系是所有的支付集中于单一的金融中心。因为这只需要n-1个交流渠道,而在双边支付机制下则需要n(n-1)/2个。

3、信息的外溢和共享

信息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渠道在金融机构之间传递,机构之间的金融信息沟通较为顺畅,促进资本、人才等要素的流动,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组合以及金融产品和业务技术的创新,提高金融运营效率。同时,通过区域金融中心较为完善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形成区域间统一的信用体系,弱化区域间信息不对称,有效降低区域金融风险,提高区域金融体系的效益。

(二)金融中心的产业协同

分工和专业化所带来的规模经济和报酬递增是金融中心发展的重要动力。金融产业分工经历了从产业间、产业内到产品内的不断深化的过程,不同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环节具有不同的信息属性,因而它们也产生了不同区位选择倾向。金融中心的集聚内涵也因此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经历了从机构集聚、产品集聚再到功能集聚的发展过程。金融中心的协同根据三个分工层次相应地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协同、金融产品协同和金融功能协同。

1、机构协同

机构协同既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的协同,也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的协同。金融机构通过组织结构的合理安排和从业人员的合理分工,通过经营协同、管理协同、财务协同、营销协同等形式,实现金融机构的内部协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金融机构选择直接设立网络金融,通过互联网渠道来实现业务经营和产品营销,比如ATM机的服务内容日益增多,网络支付、借贷、理财等业务的规模不断扩大,导致实体分支机构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

金融机构之间的协同,可以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战略联盟,借助于其分支机构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现代金融机构根据成本高低和服务性质来对设立分支机构、战略联盟两种组织方式进行选择,在能够实现同等品质的金融服务的前提下,选择低成本的组织形式。

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协同,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共同设计金融产品,实现良好的跨界协作。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合理的分工与布局,实现金融资源有效整合和业务的协同发展。

2、产品协同

金融产品有诸多分类方法,根据信息属性,可以分为透明产品、半透明产品和不透明产品。透明产品的信息敏感度低,也可以称为信息不敏感产品或业务。而不透明金融产品信息敏感度高,也可以称为敏感型业务或产品。不同金融产品的信息属性决定了这些金融产品在集聚取向上存在不同,有些金融产品的地理分布趋于集聚,而另外一些金融产品趋于分散化,甚至可以离岸。透明产品的贸易量非常大,从而取代了与这种贸易形式相关的重复性小型市场。只有更大的金融中心才有这样的周转效率,所以透明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成为了金融系统最顶层的服务。非透明金融产品既需要一定的规模经济效应,又为本地营运机构和本地市场存在一定的发展机会。而不透明金融产品的信息专门化非常强,其内含的特质信息难以通过信息技术来传递,制约了其在异地的交易,往往分布在金融中心网络中的第三层次。

金融中心城市选择不同的金融产品作为重点发展方向,高层次金融中心基于规模经济重点发展标准化金融产品,而次中心发展基于规模经济和差异化并重发展半透明金融产品,金融中心节点城市主要是基于差异化竞争而实现错位发展和产品互补,发展不透明金融产品。三层次金融中心基于金融产品的分工实现协同效应,提高了金融产品效率。

3、功能协同

功能协同主要发生在金融产业的产品内分工阶段。金融产业的产品内分工是指,某项金融产品或金融业务进行价值链的分解,分成不同的产品及业务环节。这些不同产品及业务环节所具有的信息属性决定了其空间分布及区位选择。具有较高信息含量或包含信息较为复杂的业务环节只能集聚在金融中心,而具有较低信息含量或包含信息较为简单的业务环节可以离岸到更广范围内的其它地点。原因在于复杂的信息(非标准化信息)只能靠面对面的交流来传递,而不能通过信息或通讯手段容易出现传递损耗或者误差,因而不能实现有效传递,所以这些业务环节必须要靠地理上的接近来传递;而简单的信息(标准化信息)完全可以通过信息或通讯技术实现有效传递,因此这些业务环节不需要地理接近,完全可以被离岸和分散化。

在产业协同的过程中,在专业化因素的推动下,各金融中心城市将进一步明确各自在金融中心体系中的战略定位与发展重点。金融机构总部、高附加值金融业务环节逐渐向中心城市集聚,金融机构分部、较高附加值金融业务环节向次中心城市集聚,金融机构的网点、较低附加值金融业务环节分散在非中心城市。因此,金融中心城市、次中心城市、非中心城市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形成了金融业务环节和金融功能的分工协同效应。

(三)金融中心的制度协同

金融中心的协同也是区域金融产业管理制度不断开展合作与协调的结果。金融制度、政策、法规、标准、惯例等“正式约束”和金融意识、金融文化和职业道德等“非正式约束”共同形成了金融产业的管理体系。完全的金融中心协同不存在任何诸如资本控制以及其他法律、管制和机构等方面的壁垒,投资者可以自由地开展投资组合并可以进行即时的调整。然而金融产业管理体系往往带有强烈的地域特征,需要增强区域金融产业制度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从而提高整个金融地域系统承受和消化金融动荡的能力,促进金融一体化的深化发展。

1、政策协同

不同金融中心城市之间的地方政府通过在金融领域的交流、合作和协调,通过构建经济、法律、银企关系等金融生态环境,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良性发展的服务体系与制度保障。金融体系的管理体制能够适应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与金融产品的发展需要,促进区域之间金融资源、金融信息和金融技术的流动,并优化其配置,从而使参与合作的各方实现互利共赢。

2、监管协同

金融管理部门能够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方向和区域发展定位制定与金融中心城市经济结构相匹配的宏观金融发展政策。形成金融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系统,促进金融监管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实现区域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及区域金融监管中重大问题的交流。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及法制性,建立共同的区域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处理与补救措施。

3、法律协同

随着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各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同时金融风险的传染效应也逐渐增强。然而,在当前政府行政体制下,金融机构的协同、金融监管协同、金融政策协同主要是行政区内部开展的,跨省市的金融中心协同,由于缺少足够的强制力,往往难以开展和实施。

金融法律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基础,借助于金融法律的协同,能够突破行政区的障碍和束缚,从而保障金融秩序稳定、促进区域金融发展。金融法律的协同,是指适用于跨行政区的金融法律法规,对于整个区域内的各省市金融中心都具有约束效应,为金融机构协同、金融产品协同、金融业务协同、金融风险防范提供法律依据。

(四)金融中心的空间协同

作为金融产业发展的增长极,金融中心可以分为区域金融中心、金融次中心、金融节点,三者通过金融服务网络形成在空间上表现为节点与轴线的复合式空间系统。区域金融中心的金融产业外部关联性极强,是金融地域系统最高级别的城市,其集聚效应已然减弱,扩散效应逐渐增强。次中心是金融中心向外扩散的首要选择,然后再由次中心向金融支点扩散。金融中心的等级辐射并非是等距离、均匀的,而是跳跃式的。一般情况下,金融中心的辐射传导力度与随着距离的增加而衰减,但是在交通区域较为优越,通讯技术较为发达,金融产业基础较好的金融增长极,能够有效地克服自然距离的阻力,成为金融中心辐射的首选地。

金融腹地(由金融中心周围诸多的金融增长极和金融支点构成)是具体接收辐射的合作者,金融网络体系是承载辐射的渠道,即只有通过空港、交通走廊、能源和信息网络才能实现金融资源的地域传输、流转、配置与组合。英国学者Dow将银行业空间系统演化分为6个阶段。①服务当地社区的金融中介;②经营者信誉带来市场拓展但仍限于本地;③银行系统向全国发展;④依据国内向海外拓展;⑤在全国市场上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竞争;⑥放松管制带来国际竞争并最终导致相关活动在金融中心集中。该过程可概括为,银行系统开始于当地或区域银行阶段,通过全国性银行的分支分散阶段和金融活动在特殊区位集中形成区域性和全国性金融中心阶段,达到国际发展和向国际金融中心集中阶段。

二、长三角金融中心协同建设的战略路径

具体路径上,首先,营造区域金融中心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从政策、监管、法律等方面进行协调,促进各地金融中心的差异化定位;其次,打破行政壁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金融资源协同,实现金融后台业务的集中和金融基础设施的共享;再次是提升金融中心分工协同的层次,逐步从金融中心的机构协同、产品协同走向金融中心的功能协同。

(一)积极开展长三角地区金融中心的制度协同,营造区域金融中心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

1、开展政府金融政策、监管和法律的协调

在当前行政区管理模式(即以行政区为发展单元和考核对象)下,地方政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制定和实施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各地政府往往只顾及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产业发展自成体系,区域之间的竞争大于合作。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高端行业,长三角地级以上城市都制定了本地的金融中心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支持政策,许多城市都明确了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的目标。因此,各金融中心城市和所在省份必须从制度和政策上开展一定程度的协同,这是长三角金融中心协同的基础,否则协同无法深入展开。

对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金融业发展规划方面进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使得各地区政策能够推动长三角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功能的协同发展,构建起协调发展的长三角地区金融中心体系。搭建区域金融合作平台,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促进金融IC卡的推广和运用,推进区域内的支付清算的协调发展。完善金融监管的模式,提升金融监管技术,强化功能监管;促进各个地区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合作,防范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在金融政策和发展规划协同的基础上,将金融中心发展的重要规划和关键政策,进一步提升,以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为制度协同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以区域性立法或双边条约的形式建立强有力的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制度化的监管合作关系。增强各金融中心城市落实和认真执行金融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积极性,从而保障制度协同的有效开展。

2、借鉴国际经验,促进各金融中心的差异化、特色化定位

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存在若干个金融中心,但是金融中心之间要有合理的分工和清晰的定位,形成不同规模、不同功能、不同特色的金融中心。比如美国,纽约是资本市场中心、美元交易的清算中心,芝加哥是衍生品市场中心;再如卢森堡、爱丁堡、柏林是世界基金管理中心,法兰克福是欧洲货币政策中心、衍生品交易中心。因此,对于一般城市来说,发展金融中心都需要根据自身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上的比较优势,谋求专业化发展的道路。如前所述,长三角城市中,杭州致力于发展民营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为特色的区域金融中心;南京,发展科技金融为特色的区域性金融中心。苏州、宁波、无锡等城市形成科技金融和金融服务外包、海洋经济等为特色的区域性的金融中心。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长三角地区金融机构的重组和金融资源的共享

1、促进金融机构的整合与重组

(1)实现金融机构的跨区域经营。消除市场障碍和区域封锁,促进各区域大型地方金融机构的总部向大中城市集中;从总行和分行层面进行协商,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和股份制金融机构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合理开展业务竞争,促进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提升。逐渐取消国有银行省级分行,建立起辐射状跨地区经营的上海、南京、杭州、合肥、苏州、宁波直属分行,同时考虑设立长三角管理总部,协调等城市分支机构的业务运作。其他商业银行也可以在经济合理性原则的指导下强化机构整合。通过机构调整,银行机构将主要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梯度配置人力资源、信息资源、金融资源,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区域金融竞争力。

(2)发挥资本市场的重组功能。促进各区域企业更好地利用证券市场发展壮大,不仅局限于上市融资,还应推进企业利用证券市场开展重组、购并,进行资本和资源的纵向或横向的整合。当前各地正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有金融企业改革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应当利用区域产权交易市场,开展金融企业的资源整合,不仅局限于资本在各自区域整合,更重要的是加大国有金融资源的跨区域整合,使得国有企业的空间布局更加科学、合理。

(3)重视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重视发展具有产权结构优势,低交易成本优势,信息优势和经营灵活,适应性强的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专门为高新技术产业,民营成长型企业服务,使长三角的产业集聚发展更上一层楼。

2、推进金融后台业务的集中化、金融基础设施共享和人员交流与流动

(1)金融后台业务的集中化。随着信息技术和金融集约化的发展,世界金融中心为了降低租金、劳动力等成本,往往把金融后台业务,比如数据处理,移至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中心城市,具有良好信息基础设施和专业人才的长三角地区是可选地之一。长三角各金融中心城市应该积极发展国际金融机构后台业务的服务外包业务。长三角金融中心城市尤其是上海应当继续大力发展信息基础设施(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等)、推动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加大金融人才的引进与培育、健全社会征信体系等,以提高信息系统的运作效率。

(2)金融基础设施的共享。知识与信息是影响金融产业集聚的关键因素,金融产品或金融业务环节的知识和信息属性决定了其集聚或分散的倾向。国际金融中心信息处理系统的四个环节——信息采集、转移、传递和积累,都需要不断加强。上海应当建立完善的国际金融信息系统,与南京、杭州等区域性金融中心建立有效的联通,形成长三角区域的重要金融信息源。充分发挥各地区金融同业公会的作用,加强各地金融同业公会的沟通与协商,逐步完善金融信息的标准,促进金融机构的信息积累、信息传递和信息互通。

(3)促进金融人才的交流和流动。长三角区域可以通过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从业机构人员横向交流方式进行人才培养锻炼,通过区域内轮岗交流、异地挂职等多种方式促进金融从业人员形成全局思维、协同思维。各金融中心城市共同建立金融企业与金融人才的直接交流平台,为长三角区域金融人才提供住房、户籍、教育、医疗等生活便利条件,提高人才引进效率。

(三)提升金融中心分工协同,逐步实现长三角地区金融中心的功能协同

1、推进金融机构的集约化、多元化和全球化经营

促进金融机构转变过去重速度轻质量、重规模轻结构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实现各经营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运营效率。加快金融创新步伐,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通过直接设立分支机构、建立代理关系或者兼并并购国外金融机构,推进金融机构的跨国经营,培育世界一流的跨国金融机构,实现金融业全球化发展。

2、有重点地发展不同类型的金融市场

从全球范围内来看,相对于不透明的金融产品,透明金融产品更倾向于向全球性的国际金融中心集聚。因此,发展半透明和不透明金融产品是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金融中心的重要任务。因此,从全球国际金融中心体系分工的视角来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应当在现有证券市场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透明产品市场。应当完善市场发行和交易制度,促进股票市场的扩张;健全信用评级体系,发展企业债市场。南京、杭州、苏州、宁波等城市主要是更好地增强金融机构的专业功能,并且进行合理的布局,发展区域性、专业性的金融业务。

3、推进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合作

互联网金融无法颠覆传统金融,传统金融也无法消灭互联网金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是大势所趋。通过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实现1+1>2的效应,是顺应当代金融体系发展的趋势的结果。首先,传统金融应当利用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优势。传统金融应基于大数据拓展传统金融业务,比如目前银行业的信息采集的数量规模、覆盖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于许多小微企业、普通消费者并没有其完备的信用数据,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库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不足,传统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利用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库。其次,传统金融应当将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金融的渠道充分结合。传统金融应当借助于互联网企业,实现与小微企业和普通消费群体的链接,等于间接通过互联网金融服务于更广泛的客户群体,如国金证券和腾讯的合作,就是利用腾讯的技术通道及客户基础,实现证券业务的拓展。

(四)完善长三角地区金融中心分工网络的空间布局

1、通过科学规划和政策引导,构建不同功能的空间载体

伦敦金融城只是大伦敦地区中心的一块占地仅2.6平方公里的地区;纽约金融中心其实也就是华尔街,华尔街则是长不超过1英里、宽仅11米的狭长街道。根据核心功能区、特色区、后台服务基地、重要节点等科学规划长三角区域金融中心的空间布局。通过制定科学的金融业发展规划,将存量和增量金融资源向特定空间区域配置,通过提供各种优惠政策以及资金支持,从而有意识地将特定区域发展成为不同功能的金融中心区。

上海陆家嘴金融城建设过程中,借鉴伦敦金融城以“不断探索”作为核心价值,凝练新城市精神,提升陆家嘴金融城的知名度与感召力。积极探索金融业界和地方政府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现有的“业界共治+法定机构”的公共治理架构,增强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实现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的协同作用,提升金融城的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金融创新试点和先行先试的改革探索,以营造一个更具活力、更富效率的金融发展环境。

2、在区域金融中心城市的联系机制上,形成两个层次的合作

上海处于区域金融网络的顶层,主要是与次一级的金融中心相协调,而不是直接与所有的区域金融节点对接。虽然在整个长三角地区推动一体化极为必要,但是重点推进上海与少数几个大城市之间的金融一体化会更为有效和快捷,因为它们在金融基础设施、人才储备和金融发展水平等方面与上海更为接近,一体化的成本也更低(程炼,2015)。上海与次中心城市之间形成较多的联通,而区域性金融中心与金融节点城市之间开展更多的协调,实现互利共赢的发展。从而形成由金融核心、金融腹地与金融网络系统三者的空间排列与组合形成的具有核心—边缘结构特征的金融中心体系。

3、采取分阶段的金融管理政策,促进金融中心的合理化发展

从国外经验来看,金融中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从“无序发展”到“逐渐集中”再到“协同发展”的三个阶段。在金融中心的发展初期,金融中心的规模有限,金融业务分散在各个金融中心;随着金融中心规模的扩大,大型中心扩展实力范围战胜弱小中心,形成日趋集中化的金融中心空间体系。最后,金融中心发展到一定阶段,规模不经济在金融中心城市逐渐显现,金融中心开始分散化发展,金融中心空间体系演变成为多个中心共同作用,主次金融中心合理分工的格局。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在不同区位选择之下形成网络,在空间上表现为节点与轴线的复合式空间系统。因此,为了顺应金融中心的发展规律,长三角各地政府需要在金融中心的不同发展阶段采取相应的金融管理政策,不能一味地采取促进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业务扩张的竞争性政策。而是在金融中心体系发展的中后期,适当促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部分非核心功能分散化的措施,从而促进金融中心合理化的空间布局的形成。

(撰稿:张彦 上海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