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同背景下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战略思路研究

发布者:csjjjd发布时间:2020-11-23浏览次数:243

目前,科学技术正成为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科技与经济日趋融合已成为当前世界的主要趋势之一。作为国内经济最发达、科技创新要素最集中、区域协同合作起步最早的地区之一的长三角地区,需要在当前“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大背景下,借助自身的科技创新集群优势、产业链整合优势和区域一体化发展先发优势,在国内的区域科技创新协同发展中率先突破,形成垂范。

一、推动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战略思路

走科技创新合作、科学发展之路,既是未来长三角地区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地区经济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战略需要。因此,“以政府为引导、以市场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打破行政阻隔,增强区域内整体科技创新协同优势、实现整体发展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拓宽合作领域,完善合作机制,实现长三角地区的科技创新协同尽快从事务性合作向政策性对接转变,从局部性合作向整体性谋划转变,从阶段性合作向长期制度安排转变,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整合资源,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优势互补。

(一)在总体思路上要有抓有放,形成重点突破

科技创新本身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层级多,事物繁,同时,由于长三角各地区之间经济和社会文化差异性较大,面临的问题也各不相同,因此,很难从整体上全方位地形成合作和协同的格局。为此,可以考虑从五个重点方向上入手,形成突破,并以此带动线和面上的全面协同。

1、抓科技创新规划协同

协调布局是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协同的基础,因此,要从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入手推动彼此间的科技创新协同。包括在功能布局上加强协同与规划,逐渐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业梯度转移承接创新中心的战略格局。规划的重点应该集中在一些跨区域的调控目标设定、重大基础设施的统一布局、重要科技创新资源的开发、高新技术产业的空间布局、重要配套和扶持措施的统一等。特别是在科技产业发展规划上,要根据各地区的科技产业功能布局,构建长三角地区间的产业技术转移网络平台,以市场化的手段,加快和提高区域间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和效率,各地区要根据自身特点,选择自身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

2、抓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协同

长三角地区的科技创新要考虑重大项目得引领和示范作用,从重大或重点项目出发,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这些重大项目包括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和产业项目、重点的基础科技领域创新、关键核心技术等。为此,长三角地区要充分发挥区域内一系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等重点科研机构的作用,在及时跟踪世界科技创新最新前沿的同时,开展针对重大、重点领域的联合申报、联合攻关。同时,根据联合的科技创新规划,集中力量、联合支持一些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所突破,占据高新技术的前沿领域。并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改造提升现有产业结合起来,整合三省一市的重点开发区,推进技术创新链和产业链的融合。

3、抓民生科技和生态环保科技

民生问题和生态问题是未来中国发展的两大重点问题,因此可以考虑从民生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加大政府对民生科技工作的财政投入,在民生科技和生态科技的人才培养、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和基础设施条件改善方面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民生领域和生态环保领域的对外开放,加强彼此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开放的心态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外国资本参与民生建设和生态建设。同时,加强一些重点领域如节能减排、人口与健康、公共安全等方面的联防、联控、联治。

4、抓产业转型升级中的科技创新协同

产业和企业是科学技术创新的载体,同时,科技创新的成果也需要通过产业化确认和在市场中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因此,科技创新协同需要与长三角区域内的产业创新和转型升级结合起来。长三角地区在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可以围绕新兴产业技术的研发、新兴产业的功能布局,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四新经济”展开,围绕产业链的布局来调整科技创新链的功能和对接。重点在企业和企业家的培育和能力提升、科技研发机构与企业的对接和科技研发人员之间的互动等方面。同时,在科技创新空间、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的平台和园区建设和功能对接上加强互动与协同,在门槛和标准设置、风险补贴方式、跨区域决策机制、利益共享机制上加强跨区域的合作与协同。

(二)在功能布局上逐渐形成“一核四中心多支柱全覆盖”的格局

1、“一核”: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张江国家科学中心

在国务院批准《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方案》明确提出了要建设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思路,并将其定位为“国家创新体系的基础平台”,其目的是为了“提升我国基础研究水平,强化源头创新能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增强国际科技竞争话语权”。因此,张江是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的源泉与核心,紧紧围绕着张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群、国际影响力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学科交叉前沿及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建设,形成对上海和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的引导和辐射作用。

2、“四中心”:上海、苏南、杭州和皖江

围绕着国家长三角城市群的功能定位以及国家对长三角三省一市创新发展的总体要求,在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上,需要围绕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发展的不同环节,对各区域进行不同的功能定位,其中上海作为长三角城市群的中心城市,应定位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江苏(苏南)定位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浙江定位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互联网+’创新创业中心”,皖江经济带定位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转移承接中心”。

3、多支柱

一是将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研发中心打造成为长三角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支柱。二是围绕科技创新集聚重点地区,形成若干创新节点:如上海可以围绕杨浦的高新技术园区和徐汇闵行漕河泾周边园区建设以及张江22分园为支点,行程“一城(张江科技城)两翼(杨浦和徐汇、闵行地区的高校)四线(廊)多点”的科技创新新格局。江苏围绕苏南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逐渐形成基于南京的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积极推动苏锡常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转换升级,同时,抓住京沪铁路沿海线的建设,推动南通徐州等地科技创新的发展,形成苏南与苏中苏北的科技创新互动。浙江围绕杭州互联网平台建设为契机,向西以嘉兴、湖州为支点,向东南以宁波、绍兴为支点,形成对浙南及金华、衢州等地的科技创新辐射。安徽在以合肥、芜湖和蚌埠为核心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外,各地市要结合自身科技创新特点,积极承接江浙沪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并由此支撑本地区科技创新发展,通过融入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当中,逐渐形成具有自身特色和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区域。

4、全覆盖

要在“双创”的大背景下,形成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新环境,让创新的意识,创业的勇气,成为长三角未来发展的新动能。

(三)在保障机制上要依托市场,形成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五套机制”

长三角的科技创新合作需要由行政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因此,要在关注企业和企业家作为科技创新一线主体的科技创新需求,重视以市场机制作为科技研发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要以市场机制自发催生出各类科技创新研究成果,形成良性互惠的长效机制,要在跨部门、跨企业、跨地区之间的联合科技项目研发上有所突破,在支持科技企业共同推广新产品,拓展国内外两个市场上形成合力,从而使长三角区域内的科技企业的活力更强,发展能力更胜,竞争力迅速提升。

一是信息共享机制。在推动科技创新协同发展过程中,各地政府应按照“统一标准、合作建设、资源共享、推动应用”的思路,建立三地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可以从建设统一的政务信息共享发布平台、区域性统一市场准入标准和进行重大整治专项活动,形成促进共同创新发展的环境。

二是共决互信机制。包括建立共同的专家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长三角地区区域间科技创新协同重大问题的研究,相关政策出台前的共同研发、出台过程中的共决和出台效果的共评等。可以考虑以区域性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探索建立跨区域的科技创新服务机制。

三是风险共担和利益互惠机制。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创新:共同成立科技创新产业投资基金,对长三角区域规划中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进行联合投资,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长效机制。在园区共建方面可以考虑开展的股份合作模式、援建模式、托管模式、产业招商模式以及“异地生产、统一经营模式”,共建产业园等,共同分享产业园区带来的投资收益。

四是制度共信和共守机制。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形成制度性的长效机制。同时,合作各方需要按照制度的安排,切实将相关科技创新协同中德制度性成果落到实处,形成依规行政依法协同共同进步的新局面。

二、在组织构架上要构建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五重体制”

为了更好地促进长三角区域间创新协同,有必要在组织构架上自上而下地逐渐形成各类合作交流体制。

(一)建立推动政府间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固定体制

借助长三角城市群建设和发展的契机,在已有的政府间合作交流办公室的基础上,就科技创新协调的内容在政府间合作方面形成突破。这方面的协同创新机制包括:一是机构及职能部门的协同。要参照京津冀合作发展得模式,从国家层面上进行统一协调和推进,全面统筹规划长三角地区内的科技发展规划、政策配套服务和在合作过程中碰到的一些重大关键性问题。科技部牵头,会同沪苏浙三省建立“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从省部级层面,协调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合作关系。在省市级层面上则可参考长三角区域合作已形成的“三级运作,统分结合”协调模式。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选择一些典型地区,建立“国家科技创新综合试验示范区”开展科技创新协同的试点,以形成经验并推广复制。二是政策协同。在参照国家和各省市科技规划和科技政策的基础上,率先在鼓励创新的政策方面上实现区域协同,如长三角区域科技合作的跨省市项目管理的相关办法、长三角区域内科技资源相互开放与共享的相关管理办法、推动跨区域的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区域内科技协同创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行动方案等。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跨区域协同,联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网络,建立政府间知识产权保护的约定例会制度,完善区域内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协作关系,设立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处理中心。

(二)构建政产学研各类科技创新主体间的跨区域协同体制

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广泛的区域创新合作机制。借力于长三角城市群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合理定位城市群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功能与布局,重点发挥城市群众区域科技创新中心体系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跨国公司研发总部等的作用。要加强科技研发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如在科技资源服务系统、科技创新服务系统和科技管理服务系统方面加强统筹与共建。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各类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化服务平台等参与构建公共基础平台的建设当中来,共同构造长三角区域内的公共科技服务体系、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等科技服务体系。

(三)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载体之间的协同

要从“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视角出发,积极发挥高新技术园区作为科技创新载体的重要作用,加强区域内高科技园区的协调和互动,包括:一是要大企业、大项目在园区建设中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形成围绕大企业和大项目的产业链和创新链,壮大和提升科技产业园区的经济实力。二是要注重园区发展中的专业化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要依托地区比较优势,围绕科技园区核心竞争力的打造,加快培育区内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企业,在注重园区综合服务功能的同时,形成园区的自身发展特色,在长三角形成园区间功能互补、产业互惠、企业互通的良性竞争百花齐放的园区发展新格局。三是创新园区的体制机制,提升园区的创新活力,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好国家级高新区在园区建设中形成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政策优势,另一方面要积极盘活园区资源,引入各类资本参与园区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激励机制,走好“一区多园、一园多基地”的园区互动合作的新路子。

(四)建立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转化和交易市场间协同机制

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必须遵循市场规则,在市场规则主导下形成长效机制,因此,长三角区域内科技与产业发展离不开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体系的建立。就政府而言,则是要围绕市场体系的建设,去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市场竞争规则,实行一套统一非歧视的市场准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去消除阻碍长三角区域内资金、人才、技术、资产、人口和产品流动的制度性障碍,从而推动长三角区域从受行政区划束缚的经济发展模式向面向世界的开放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

(五)积极建立长三角区域内科技创新中介间协同机制

要通过积极弱化政府职能,推动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并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是联系科技研发机构和技术应用单位或企业之间的纽带,因此,政府要高度重视科技服务中介的发展、培育与壮大,要从市场化和公司化的层面上来积极推动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发展,要进一步规范对科技服务中介的管理和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机构的发展环境。同时要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在企业科技研发中的积极作用,要加快行业协会发展,并通过行业协会、行业联盟等方式加强不同行业不同区域间的科技服务,并通过行业协会形成长三角地区科技服务的相关行业标准、准入门槛、管理制度,在强化行业自律的同时,提高行业的管理水平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