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统计,全球生活在100万人口以上城市群的人口占全球总人口的比例已从1960年的13.9%稳步增长至2015年的22.9%,其中上中等收入国家这一比例更从11.8%上升至27.1%。全球产出排名前40的城市群经济产出总和已占世界的66%,在全球创新成果中所占比例高达85%。
美国东北部大西洋沿岸城市群、北美五大湖城市群、英国伦敦城市群、欧洲西北部城市群和日本太平洋沿岸城市群等世界级城市群在推动本国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城镇化工作进行了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明确了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的主要内涵、重点任务和制度保障。《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城市群是我国新型城镇化的主体形态,并提出了“两横三纵”的城镇化战略格局。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在全国规划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19个城市群和2个城市圈。
城市群建设的本质,在于通过城市间的分工合作与协同发展,提高经济和社会运行效率,在区域发展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平衡稳定的基础上实现各城市的持续繁荣与共同进步。因此,建立健全城市间一体化发展协调机制,是城市群建设发展的内在要求。主要包括:一是完善城市群规划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很多发达国家城市群已经做了有益探索,形成了因地制宜、各具特色的模式,如英国伦敦城市群主要依靠中央政府主导的行政协调、美国东北部大西洋沿岸城市群主要依靠以纽约区域规划协会为主的民间组织协调。
二是创新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优化配置机制。我国行政区经济特征仍然比较明显,市场分割、地方保护、低层次同质竞争、公共服务差距大等问题比较突出,各类要素和产品跨区域流动、公共服务跨地区共享存在不少壁垒。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破坏了城市之间有效竞合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是制约城市群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强体制机制创新,逐步破除行政壁垒,加快推进统一市场建设,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人口流动、产业布局、公共服务配置在区域空间上的相对均衡,对于提升我国城市群发展质量,建设协同高效、包容开放、富有活力和竞争的世界级城市群至关重要。
三是建立成本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等区域性事务只有各城市联动推进才有可能取得成效,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统筹谋划、互联互通才能发挥更大价值,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体现着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程度。这些都涉及跨地区的成本分担和利益分配问题,需要通过有效的城际共建共享机制设计,促进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统一。
长三角城市群处于东亚地理中心和西太平洋的东亚航线要冲,是“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的重要交汇地带,交通条件便利、经济腹地广阔、城镇体系完备、基础设施比较健全。长三角城市群26座城市以占全国2.2%的国土面积,集聚了11.0%左右的人口,产生了近20%的地区生产总值,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吸引外来人口最多的区域之一,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和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
长三角城市群的快速发展既得益于国家经济的整体崛起,得益于良好的区位优势和优越的发展条件,也得益于城市群一体化机制的成功探索。早在1992年,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的前身“城市协作部门主任联席会议”就已经在地方政府的自发酝酿下设立,1997年,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正式成立,成员城市从15个逐步增加到2013年后的30个。20多年来,长三角协调机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在组织架构上,“三级运作”体系逐步健全。
建立大通关协作机制,贸易便利化程度提升。建立现代物流联动发展机制。设立长三角合作与发展共同促进基金,建立长三角城市群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交通信息化合作共享平台运作良好,科技资源共享和创业创新区域互动明显提升,医疗卫生和教育等公共服务合作逐步展开。协同推进环境治理,新安江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率先建立。总体来说,长三角城市群合作协调机制在促进城市群内各城市间合作发展、区域协调协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国其他城市群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和示范,已成为城市群协调机制建设的一个成功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