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试验区区港一体化政策建议

发布者:csjjjd发布时间:2020-11-25浏览次数:892

区港一体化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和港区(航空港、海港或者内陆港)之间的一体化监管体制,在中间产品贸易不断进出的条件下,对企业提高进出口效率,降低贸易制度成本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监管部门的数据不共享,海关监管内部存在着制度障碍,需要通过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进行实质性的突破,可以从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始实施,并拓展到长江经济带其他三个自贸试验区,并通过可复制和可推广到长江经济带的其他区港一体化区域。

一、长江经济带区港一体化的微观需求

从总量上看,长江经济带海关特殊监管区出口占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出口的比重最高,2000到2014年平均占比超过60%。此外,长江经济带海关特殊监管区出口占长江经济带出口总额的比重约20%。

从时间趋势上看,长江经济带海关特殊监管区出口方式变得越来越重要。海关特殊监管区出口方式占长江经济带出口总额的比重从2000年的5.73%提高到25.97%。同期,长江经济带海关特殊监管区出口占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出口总额的比重由51.56%提高到66.76%。随着长江经济带四个自贸试验区的建立,区港一体化的制度需求更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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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生产分段化背景下,中间品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大幅上升。长江经济带既是全球重要的生产制造中心,也是全球重要的消费市场,跨国公司将贸易功能型总部(甚至是亚太区总部)配置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片区和长江经济带海关特殊监管区,主要为实现其以中国市场为核心的中间品跨境交易功能,从而产生对内外贸一体化的便利化监管制度需求。这集中体现为,在口岸货物入区申报时,能够对货物状态做出灵活调整,从而根据客户需求决定货物去向,是销售到国内市场还是国际中转。

二、区港一体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海关特殊监管区从2006年开始整合,形成综合保税区,就提出了区港一体化设想,上海综合保税区当时就提出了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含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及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于一体的“三区联动”,但至今为止区、港在监管体制上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一体化,主要问题是海关的监管体制障碍,目前,保税区海关监管归口部门为海关加工贸易监管部门,港口则由口岸海关部门监管。两个海关部门,监管重心和监管模式因业务差异而明显不同,这会带来贸易监管便利化问题,例如货物一线入区、二线出区多次申报等问题。

同时,从各监管部门看,各职能部门(海关、国检、港口)之间没有实现数据共享。海关、国检等职能部门间在企业、货物进出区数据方面没有实现充分共享,使得货物在一线入区时因无法区分各部门不同风险管理分类货物,从而增加了入区备案工作的复杂性。港口信息系统与海关、国检等监管部门之间的系统脱节,无法实现货物进出口程序的优化。

三、政策建议

首先,建议调整相关法律和法规。要在法律层面上理顺区港一体化的监管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署令191号)》明确: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口岸不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这样就明确了海关本身两个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署令191号)》(第十五条)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暂停执行,形成新的海关区港一体的监管体制。

  其次,建议上海自贸试验区建立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在信息平台层面上,以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载体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借鉴新加坡经验,将港口信息系统、自贸区物流监控系统等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为区港一体化提供平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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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试点拓展到口岸: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拓展到口岸,使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一线便利或者二线便利),选择不同的通关模式。

而进一步深化改革区港一体化,需要对口岸货和保税货进行分类监管。第一,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下的安全监管制度。根据自贸试验区目前的情况,目前货物状态分类制度中哪些属于禁止货物,哪些属于有条件进入品。可以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列表。第二,扩大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的试用企业,从物流企业延伸到贸易企业和加工企业。如果非保税货物入区后与保税货物产生混合或加工等行为后再次进入境内区外,则对这种混合状态的货物,根据其组件的货物状态估价,以防止税收流失。第三,制定自贸试验区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细则。要进一步细化《关于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的通知》,形成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统一执法的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规则。

上海自贸试验区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设计是:

(1)明确货物分类。将货物区分为“口岸货物、保税货物和国内货物”三类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的货物状态。

(2)明确监管原则和监管模式。基本监管原则是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出区不征税,进出无需报关;监管模式和业务流程是分类监管、分账管理、标识区分、联网监管、实货管控、风险可控、信息共享。

(3)采用信息系统实现有效监管。第一,开发专用监管系统。开发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非保物流”专用功能模块,对进出区国内货物备案、关联信息审核、库存物流和风险参数等实现信息化系统专账管理。第二,实施关企联网监管。要求企业在仓储管理系统中对商品存放位置、状态信息等设置对应的电子标识,通过关企信息化系统联网,对不同状态货物的存放位置、商品数据实行电子化精确管理,强化对进、出、转、存的全流程掌控。第三,加强实货监管。在途货运车辆监控、货物进出卡口查验放行等各环节监管,加强企业巡查、货物盘库后续监管工作,通过优化随机布控模式、视频联网监控、引入中介机构辅助开展验证式稽核等措施,有效防范保税货物串换风险。

(4)形成海关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以信息互联互通为手段,形成了海关与地方政府部门间的协同监管机制,目前已向自贸区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开放海关数据31.53万条,同步共享1000余万条外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