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全面深化区域协同创新的三大战略要务

发布者:csjjjd发布时间:2020-11-25浏览次数:116

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的“十三五”发展规划,都把“创新驱动发展”放在极其重要的战略布局中,并围绕培育新经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出了一系列非常积极的项目布局和政策创新。但在各个省域规划及项目布局层面,对于地区间的协同创新笔墨较少,行动更少。这在另一方面也提出,在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国家战略中,如何进一步构建长江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的协同体系及其机制,充分发挥协同创新的区域带动效应和合力效应,就显得更加重要、更加迫切。

一、围绕区域分工和合作的产业布局,有力推进创新资源的协同配置,共同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

要以共建世界级产业集群建设为战略抓手,按照长江经济带一盘棋的指导原则,构建更加积极有效的区域产业分工和合作体系,以此为基础和前提,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首先在创新资源的配置上加强协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一)在世界级产业集群行业领军者总部集聚区域,协同配置世界级的创新资源

在培育壮大各个世界级产业集群的行业领军者上实行区域分工,在配置高端创新资源上展开区域协同,减少重复配置,更好发挥稀缺性创新资源的驱动作用。比如在汽车、高端装备、航空航天领域,行业领军者主要集中在上海,因此要进一步推动上述三大领域的行业领军者总部向上海集中,同时推动与三大领域相关的高端创新资源向上海集中,全面协同上海加快提升汽车、高端装备、航空航天三大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动龙头企业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球企业迈进。又如家电领域的行业领军者主要集中在合肥,那么同样,在与家电行业相关的高端创新资源配置上,要聚焦合肥,全面协助合肥加快提升家电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打造若干全球性企业。

(二)在世界级产业集群的核心配套集聚区域,协同配置支撑国际竞争力的创新资源

在长江经济带,能够成长为世界级产业集群的,基本呈现出多点、成带布局特征。要进一步迈向世界级产业集群,亟待按照“多点成带”的产业链布局,在各个产业块状集群所在城市,协同布局能够有力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创新资源,也就是多点布局专业性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同时各个城市的专业性制造业创新中心各有优势侧重,形成带状分工协同。有关专业性国家(省市)实验室的布局、专业性国家级(省市级)技术(工程)研发中心的布局、大学一流专业学科的布局,以及创新创业资金和创新型人才的配置,都应该与世界级产业集群的“多点带状”布局特征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创新资源配置的分工协同。

(三)在世界级产业集群的产业转移承接区域,协同配置保障产业升级的创新资源

协同推进创新资源与产业转移的同步配置,通过积极的政策和保障手段,促使上海、长三角核心区和各个省会城市伴随产业转移而产生形成的相对过剩创新资源,向其他地区转移布局,如教育培训资源、产业资本资源、研发资源、专业人才资源等;同时通过大企业、大研发机构、著名大学和创新资源市场的区域一体化布局,以及由他们牵头组织的区域创新合作联盟,把承接产业转移地区的创新资源配置纳入到更加紧密的协同体系,形成由总部集聚区域引领,核心配套集聚区域支撑,产业转移承接区域跟随的三级创新资源配置协同体系。

二、把握长江经济带多层次特征,积极构建分层协同的区域创新体系,共同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带

从长江经济带整个区域看,要更加有效地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更多释放协同创新效应,必须着力于构建分层协同的区域创新体系。

(一)构建“一龙头三集群三联盟”的科技研发创新分层协同体系

“龙头”就是上海。要以上海建设全球城市和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为战略引领,大力提升上海在前沿科技、关键技术上的原创能力和转化转移能力,进一步提升上海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全球市场功能,发挥其在长三角度地区及长江经济带科技研发创新中的龙头引领和组织协调作用。“三集群”就是依托长三角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和成渝城市群,建设三大科技研发创新集群。其中,长三角城市群要积极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创新高地;长江中游城市群和成渝城市群要大力提升产业技术研发创新能力,有力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承接产业转移。要改变中上游地区以省会城市为核心的“单极突进,一强众弱”的空间模式,鼓励省会城市的高等级创新载体、高新技术产业向周边城市转移,共建高水平的公共技术研发与服务平台,培育多个创新中心城市。“三联盟”就是要以各城市群城市间的合作为主,以长江全流域的合作为拓展,推进三个联盟合作,即前沿科技研究院所的合作创新联盟、大型科技仪器设备的共建共享联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联盟。

(二)构建“分层推进,渐进统一”的创新要素市场分层协同体系

要发挥市场在合理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就必须从区域协同起步,逐步消除导致市场分割和碎片化问题的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向统一的一体化市场迈进。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是以省会城市为引领加快推进省域统一市场建设。要侧重于推进公共要素市场的深度区域协同。二是以城市群核心城市为引领的区域性统一市场建设。一方面要积极消除地方壁垒,开放要素市场,促进核心城市的市场平台企业跨区发展,以城市群各个城市为网络节点,推进中高端专业服务广覆盖,形成大平台、大网络、大数据,并向全国和全球延伸。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基础性要素市场的深度协同,可按照省域公共要素市场一体化建设的框架,先从统一标识、统一标准、数据共享上进行协同,再深入到统一平台、统一制度、统一监管,再扩展到一体化运行的统一机构、统一机制。三是以上海为引领的长江经济带统一市场建设。充分发挥上海市场大平台企业的推进作用,在资金、产权市场及中高端人才市场、技术市场,鼓励收购兼并,促进一体化布局。在基础性的人才、技术、征信等公共要素市场,近中期的重点是促进各地协同共建可以共享的标准化、高水平的网络大平台,尽快实现数据共享和平台共享。

(三)构建“以领军(核心、重点)城市为引擎,以节点(一般)城市为扩散的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分层协同体系

要加快建立培育新经济和产业转移的区域分层协同体系,促进引擎与扩散、总部与产业配套基地的协同创新。一是有力增强领军(核心、重点)城市的产业创新策源地和发动机功能。建设一批具有产业创新溢出功能的苗圃、加速器、产业创新基地,建立一批以推动跨地区产业投资、产业转移为导向的产业基金、产业资金、绿色发展资金。以城市群内各节点城市为中间支撑(产业化基地)。依托上海全球科创中心战略,在产业转型升级表现突出的城市,如杭州、南京、苏州、无锡、合肥、武汉、长沙、成都等,围绕各地最具优势和特色的产业,建设世界级产业技术创新中心。二是以国家级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为引领,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在更大区域复制上海自贸区改革创新经验,以全流域的开放造就区域创新更大活力。构建和强化城市群内各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的园区协同创新体系,推动国家级开发区引领的长江经济带园区合作联盟建设和跨地区分园建设。三是以长三角核心区为引领,以推动产业转移为抓手,建立长江中上游地区之间的产业转移协同创新体系。未来长江经济带要着力建立三大产业转移体系:一是体现商务成本梯度化特性的产业转移体系;二是体现同城化效应的产业转移体系;三是体现特殊资源禀赋的产业转移体系。

三、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构建分层多元的区域协同机制,有力释放各区域间的协同创新效应

这一机制,是一个体系,包括了战略规划、中央协调、公共资源配置、财政金融政策、地方政府合作、市场主体参与、社会力量推动等子系统。从当前长江经济带加快推区域协同创新的战略需要出发,我们认为亟待建立健全五大机制:

(一)战略规划的推进机制

《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是一个总纲,在关于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部署上,有一系列具体部署,如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创新示范高地、建设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集聚人才优势、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等,但具体如何落实这些部署,因为涉及11个省市的广阔区域,需要配套相应的落地机制。落地机制主要包括了各个子项规划制定的协调机制及其执行监测机制,也包括了相关资源配置和政策配套的落实机制。

(二)国家战略的中央协调机制

要对应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国家战略地位,建立相应的中央协调机构和协调机制,增强国家战略实施的执行力和可持续性。除了现在的中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架外,还需要建立常设的、具有协调权威的专门机构承担多方面的协调职能,同时需要建立左右、上下的对接网络,在中央其他相关部委和各个省市,建立对接部门,甚至还可以在地方建立专门的派驻机构,切实增强其协调功能。

(三)国家区域政策的倾斜机制

从整个长江经济带承担的支撑带作用,到上海承担的全球城市和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长三角地区承担的世界级城市群建设任务等,贯彻落实这些重大国家战略,都需要国家采取积极的改革开放政策予以倾斜支持。同时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有8个省市属于中西部地区,这些省市既承担着中国经济稳定增长的新动力提供者任务,还承担着扶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任,更需要国家对这些中西部省份采取更加积极有力的财税政策和开放政策予以倾斜支持。

(四)地方政府间的共商协同机制

目前长三角地区、长江中游地区、成渝地区都有各种类型的地方政府共商平台和协调机制。但范围拓展到11个省市的共商平台目前还是空白。因此各地应围绕国家的长江经济带建设战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总体指导下,可由上海具体牵头,各地响应,组建长江经济带省市协同发展联席会议。另外可建立由领军城市、核心城市、重要城市参加的城市联席会议机制。

(五)社会参与的合作联盟机制

联盟是一种非体制化的灵活合作模式,遵循自由合作原则,依托具有号召力的领军机构,运用社会组织的管理模式,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应该对区域合作联盟视作一种新型的非政府组织,对其注册成立,因为涉及跨区域组合,应降低条件、简化程序,特别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担任合作联盟负责人,应放开政策。